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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第十届江苏春季食品商品展览会展馆防火规定

2016/3/28 14:41:04   浏览次数:675次  信息分类:食品展会   编辑:小杨

为做好南京国际展览中心展会的防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南京市公安消防局有关规定,结合展馆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认真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依据《消防法》第二条规定,展会的防火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1.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展会主办(承办)单位负责人为展会防火责任人;

2.各展团、摊位的负责人即为该展团、摊位的防火负责人。

各单位的防火负责人要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积极开展防火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展会防火责任人与展馆场地出租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对展会防火工作负责。国展中心积极协助主办单位落实防火措施。

二、实行全馆禁烟、严禁明火作业

展馆内(包括展场、摊位、办公室、仓库、走廊通道、天桥、楼(电)梯、卫生间等地场所)一律禁止吸烟,违者将视情节参照《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吸烟者可到馆外设置的吸烟点吸烟。展厅内严禁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如有特殊动火要求必须报市公安消防局审批。

三、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根据《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要各展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无阻。馆内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6米,次通道不小于3米。严禁在黄线内布展;不得将展样品悬挂在消防、配电、空调设施或天花上,违者造成设施损坏何不良后果的,除照价赔偿外还要追究相关的责任。布展、撤展期间各种装修材料、展样品不得堆放在展厅门口或展馆通道上,以免堵塞消防通道。安全管理人员将对违规摆放的物品进行清理,清理中造成的任何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物主承担。

四、装修、搭建须经消防技术审核

《消防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建设应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总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依据本规定,展会主办单位在布展前应携带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消防审核申请报告、布展平面图、特种展位图及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等资料、依法向市公安消防局申报消防审核。凭审核意见书进馆施工布展。各类装修、搭建遇到消防方面的疑问,可到总服务台进行咨询。

五、各类装修用材、用料的有关规定。

《消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依据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依据此规定各参展团搭建摊位所使用的材料必须遵守工程建筑消防技术和防火的以下规定:

1.参展商不得使用未经阻燃处理的材料(如:草、竹、藤、纸、树皮、泡沫、芦苇、可燃塑料板(万通板)、可燃地毯、布料和木板等物品)作装修和装饰用料。

2.所有装修和装饰材料均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如外地参展人员需在当地预先制作展台、展架的,所使用的不燃材料应有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检验的合格证(复印件),在进场施工前交送中心工程部备案。

3.如当地没有公安消防部门认可的难燃材料,而参展商又需在当地将装修物制作成半成品后再进馆进行组装的,经国展中心现场服务部、消防安全监督人员的同意,可按照每平方米涂0.5公斤防火漆进行处理,但必须在进馆安装前,办理有关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国展中心现场服务部有权将其出馆。

六、消防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转

根据《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精神,各参展代表应自觉爱护展馆内的各种消防器材和设施,不许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1.消防栓和灭火器材前1.5米的范围内不得摆放任何物品,严禁埋压、圈占、损坏和挪用消防器材。

2.馆内装修构架(含展品、灯箱等)必须与天花保持0.5米以上的净空,无天花的展厅展架高度不得超过8米,所有摊位及装修不得以任何形式封顶,以消防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功能正常发挥。

七、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依据《消防法》第十二七条规定,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1.各参展单位及施工单位进场布展前应将用电负荷报中心工程部审核,施工完毕,经工程部派员检查后方可通电。

2.各摊位安装的电器产品,其电线应使用有公安消防部门检验合格(应有检验证书或标识)的难燃导线并套金属管或难燃管敷设,同时,按用电要求,做好接地体的跨接。不得使用花线、铝芯线等。

如各地区没有公安消防部门检验合格的难燃电线,应一律使用南京市公安消防局所检验合格的难燃电线,以馆内用电安全。

3.广告牌、灯箱、灯柱内必须留有对流的散热孔,日光灯镇流器应采用消防验收合格的电子产品。

4.各摊位的筒灯、射灯、石英灯等灯具的安装必须与展品、装饰物等保持50厘米以上的距离、并应加装接线盒,电线不得外露。

5.展馆各摊位不得使用电水壶、电壶、电炉、电烫斗等大功率电器设备,如确实需要使用,应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大功率的灯具(如碘钨灯500W以下)应加装防护罩。

6.为展场的安全,以下摊位不得增设照明设备:

1)抽纱摊位;

2)纸、绢、塑料花、玩具的摊位;

3)保卫部门认为有一定火灾危险性的摊位。

7.自行搭装的摊位、中心展台等,尤其是重点展区,必须有专职电工留馆值班。

8.自行搭装的摊位,严禁使用弹力布等易燃材料作为装饰物或包裹结构。

八、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品进入展场。

根据《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下列危险品不准带入馆内:烟花、炮竹、汽油、煤油、酒精、天那水、氢气以及保卫部门认为可能威胁展馆安全的物品,此类展样品只能使用代用品。展览会闭幕后,所有化工展样品应自行带出馆外。

施工、机械操作表演确实需要用汽油、天那水、酒精等易燃液体或明火作业(电焊、气焊),事前必须报中心安保部审批,使用时派专人负责,确保安全。

九、包装材料应及时清出馆外。

展样品的包装箱、纸屑等杂物务必在展会开幕前及时清理出馆外,严禁将其存放在摊位内、柜顶或摊位板壁背后。

十、认真做好闭馆前的清场工作。

各参展代表应配合保卫人员做好清场工作:

1)清理摊位内的可燃杂物、火种和其它灾害隐患;

2)关闭本摊位的电源;

3)保管好贵重物品和关好门窗。

各参展代表应自觉遵守上述规定,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及展会安保人员的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如有违反并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依照有关法律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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