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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第二届食品博览会展位基本设施规定

2012/7/12 10:37:17   浏览次数:595次  信息分类:2012第二届(诸城)食品博览会   编辑:小杨
    2012第二届中国食品博览会展位基本设施规定
    1.展区规划设计和展位搭建,不得超出黄线划定的相应功能区域,超出黄线边界的违规搭建将被要求拆除,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相关主(承)办单位、展商、承建商自行承担。
    2.展位搭建的设计须符合各相关专业技术准则的要求(如安全用电、消防、结构、给排水等)。
    3.特装展位的总体结构限高8米(包括地台高度和悬挑造型等),于展厅内局部有天花顶板的区域搭建时限高4米。禁止任何超过此高度的搭建行为。
    4.消防通道宽度主通道不得少于5米,次通道不得少于3米,展位搭建不得占用消防通道。(详见展馆规划定置图)
    5.展位与展厅内出风口的水平距离应至少保持1.5米,不得遮挡、封闭出风口,影响其正常使用。如展位遮挡了出风口,必须在出风口对应位置开启与展馆空调出风口对等数量和大小的导风口。
    6.不得损坏、污染或以其它方式破坏展馆的主体建筑及配套设施设备。包括不得在展馆内地面或墙体使用钉子、打桩等方式固定物件,不得在地面或墙体使用油脂、油漆、胶类等不易的材料,不得靠、压、拉、挂展馆的墙体、天花和各种专用设施设备(如管道、预埋件等),不得在展馆设施上私自吊挂结构性承重物。
    7.搭建所用材料必须为不燃或难燃材料,如展位必须使用木材、纱网等易燃材料,在材料进场前必须对该类材料做好防火处理。木质材料须满涂防火涂料或表面粘贴防火面饰板,布料、纱网等纺织材料必须经防火水浸泡处理。该类材料是否合格,以材料在现场燃烧实验中,无明火产生为准。中心工作人员有权将达不到防火要求的材料清理出场。施工现场禁止使用未经防火处理的易燃材料。
    8.搭建展位所使用的玻璃必须为钢化玻璃、夹胶玻璃等安全性能高的玻璃。承重玻璃以及用于制作门、窗、扇的活动玻璃和单块面积大于2平方米的玻璃均须进行钢化处理,承重装饰玻璃其厚度不得小于10毫米。其它用于装饰性用途、非承重用途的普通玻璃也必须不会对人员造成伤害。暴露的玻璃边角必须进行加工处理或加装保护装置,以免伤及人员。透明玻璃作为围护墙体的材料时,必须在正常视野范围内予以明显标示,以防人员误撞造成伤害。
    9.搭建装修后形成锐角的硬物、地面上突出或低凹的装饰结构、拖放于地上的绳索或线缆、容易造成砸伤、撞伤的物品,在可能导致人员伤害的高度或平面范围内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和醒目警示,以免意外伤人。
    10. 在展位内搭建楼梯、梯子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安全的要求,展位内应安装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扶手必须牢固,以防止人员滑跌。
    11. 在施工操作中,对未获批准、不符合技术规范或相关规定以及存在其它不安全因素的展位搭建,中心有权制止其施工行为,特装承建商和主场承建商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12. 布展期间展位搭建单位不得私自揭开展馆地沟盖板,利用地沟作为本展位的走线路径,应在展位内自行解决走线路径。
    13. 撤展期间,特装承建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展位的特殊材料及垃圾清理出场,由主场承建商确认并退还押金;主场承建商应将其所负责展区内的所有垃圾及物品全部清理出场,并经中心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领取退还的展场清洁押金,否则中心有权不予退还。
    14. 展位施工单位必须为其施工人员办理施工证件,在施工作业中,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佩带有效的施工证件,并服从施工管理人员管理。如不按要求佩带证件或不服从现场人员管理,现场管理人员有权取消违章施工人员进场施工资格。
    15. 展品及其它大宗物品运出展厅后,应当及时运离红线范围,禁止在红线范围内堆放。违反本规定造成堵塞的物品,将被强制清走,违反者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16. 因参展商、承建商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展馆将按事故严重程度,根据《展位安全金扣除标准》扣除参展商一定数额的展位安全金。
    17. 参展商、承建商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展位施工人员人身安全。
    18. 所有在馆内进行的展装业务必须经中心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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