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第16届上海国际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博览会即将开始,展览会有如下规则:
为保护参展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取得的专利权,维护参展单位的合法权益,参展单位在本次展览会期间,发现其他参展单位有侵害其他专利权的行为,可委托本次展览会设立的法律顾问处进行调查和交涉。
条为保护本次展览会的参展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之合法知识产权专利,本次展会合法、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展单位在本次展览会期间,发现其他参展单位有侵害其合法知识产权专利的行为的。可申请本次展览会特设之法律顾问进行现场处置。
第三条有权提出现场处置申请人包括:
A、专利权人、商标权人;B、在中国境内创作完成作品或根据中国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约定而在中国依法应予版权保护的著作权人;C、享有其他知识产权益的在先权利人;D、上述知识产权益的利害关系人;E、其他经审核有权提出申请的人。
第四条申请人应提交之文件、资料:
A、证明其是系争知识产权权利人且该项权利在提出申请时仍然有效的证书、证明或其他书面文件;B、如提出申请的人是系争知识产权的利害关系人,则除前述规定文件外,还应提交其系该项知识产权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文件;C、应现场处置人员的要求需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或样品等;如申请人提交之资料不符合前述规定,其现场处置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五条现场处置的程序:
A、现场处置人员审查申请,决定是否受理;B、受理申请后,进行现场初步调查,对被控侵权方的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作出规定;C、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根据侵权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现场处置措施;如无法对侵权行为性质作出现场认定,或认定不构成侵权的,给申请人以必要的说明。
第六条现场处置措施包括:
A、询问相关人员;B、现场检查被控侵权产品;C、责令被控侵权人将经初步认定为侵权的产品撤展;D、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拍照等以收集、固定相应证据;E、应申请人的要求,如实出具现场调查记录。
第七条本《办法》与展会的招展单位发出的其他招展资料等一并送达相关招展对象,任何单位如终决定参加本次展会均将视为接受本《办法》的约束,并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益,配合现场处置人员的工作。
第八条现场处置人员依本《办法》进行的现场处置行为均系本次展会组委会的合法授权行为,现场处置人员根据本《办法》出具的《现场调查记录》视为本次展会组委会出具。
第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次展览会组委会所有。